湖北襄阳中院审结一起虚拟货币炒作纠纷案,委托人自行担责

案件缘起

近期,湖北襄阳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炒作的纠纷案。2022年6月12日,王某波在得知USDT虚拟货币炒作的消息后,便动用了黄某斌的POS机刷卡消费,共计27035元用于投资和炒作。不仅如此,他还借助黄某斌的身份,在电子平台上注册了四个专门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。

王某波满怀期待,希望通过投资获得回报,然而,一场意外的变故即将让他的投资血本无归。此外,这些行为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埋下了伏笔。

平台冻结

仅仅一个月过去,2022年7月18日,该电子平台因交易量巨大,涉嫌涉及刑事案件,随即遭到冻结。平台一旦被冻结,投资者账户便无法进行交易,王某波投入的资金也随之消失。

王某波起初尚抱有一丝希望,希望平台能够解除封禁,但最终这个愿望并未成真,相应的损失也已经发生了。

责任争议

王某波损失发生后,认为黄某斌和胡某应对此损失负责。但胡某提出反驳,她辩称王某波投入的超过两万元资金是通过黄某斌的POS机直接支付的,所以她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退还本金和利息。这种说法使得双方在责任归属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。

一方急于想要填补损失,而另一方则坚决否认两者之间的联系,这样的争论让双方陷入了难以解决的僵局。

一审判决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,王某波对于炒作活动的事实是明知的,他自己投入资金并设立了账户,并且频繁地查看账户来关注收益。然而,他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委托关系,同时,虚拟货币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偿还能力,因此,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波个人承担。

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波的诉讼请求,这让王某波感到非常失望,尽管如此,他并没有因此决定放弃。

二审审理

襄阳中级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作出判断,双方在风险分担、收益分配以及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上缺乏明确协议,据此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。王某波已向黄某斌交付了相应款项并分得了部分收益,因此他有权自行查阅相关账户资料。

二审阶段在第一审的基础上,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,这使整个案件的情况变得更为清晰和明确。

最终判定

法院指出,王某波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本应谨慎对待投资项目。但遗憾的是,他过分信赖那些宣称高收益且无风险的广告。这一行为反映出他自身也存在责任。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产品,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,故此类民事行为被视为无效。最终,王某波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。

王某波只能一个人承担投资失败的苦涩后果。这一点充分说明了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极高,所以在进行投资时,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。那么,在面对类似的投资项目时,投资者又该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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